第五章 购票
  第十四条 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。
  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,并填写《旅客定座单》。
  购买儿童票,婴儿票,应提供儿童、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。
  重病旅客购票,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,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。
  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。
  第十五条 革命残废军人凭《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》,按适用票价的80%购票。
  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%购买儿童票,提供座位。
  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%购买婴儿票,不提供座位;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,应购买儿童票。
  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,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。
 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、来回程客票。
  第十七条 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、航线图、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。
    第六章 客票变更
  第十八条 旅客购票后,如要求改变航班、日期、舱位等级,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。
  第十九条 航班取消、提前、延误、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,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。因承运人的原因,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,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。
  第二十条 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,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,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。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。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,方可签转。
    第七章 退票
 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,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,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。
  旅客要求退票,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“乘机联”和“旅客联”办理。
 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、航班始发地、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。
 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。
 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,除凭有效旅客票外,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,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。
  (一)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、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,收取客票价10%的退票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,收取客票价2%的退票费。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、按误机处理。
  (二)持联程、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,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。
  (三)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,免收退票费。
  (四)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,免收退票费。
  (五)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,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。
  (六)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,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。
 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、提前、延误、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,旅客要求退票,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,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,均不收取退票费。
 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,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,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,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,均不收取退票费。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,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。
第八章 客票遗失
  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,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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